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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获2017-2023年度深圳市公安局优秀保安公司,深圳市保安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十大常务理事单位之一)

关于印发《宁波市保安协会章程》的通知

日期:2019-12-27 10:00:53

宁波市保安协会发出《关于印发《宁波市保安协会章程》的通知》。
通知指出,原《宁波市保安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于2011年8月23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八年来的实践证明,原《章程》在总体上适应指导协会工作的要求,对规范协会各项工作,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建设文件规定,根据协会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和现实需要,本次对《章程》总则、入会程序等章节均作了修改,并提交协会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宁波市保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宁波市保安协会”。本协会是由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器材(服装)研制生产单位、保安从业人员、以及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按照国家法令和相关法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团结保安服务行业,推动行业自律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建立交流平台,建设行业先进文化,服务行业人才成长,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服务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由宁波市公安局主管,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住所: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行业活动,推进保安服务业改革,指导保安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探讨保安服务业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拓保安服务市场,引导保安服务企业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高竞争能力;
(三)开展行业交流,密切会员之间的协作,协调全市保安服务业需要办理的事项,推广保安服务业的先进经验,树立保安服务企业的良好形象;
(四)开展保安服务业理论、法律研究,提供法律和保安服务业务咨询,反映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行业监督、行规检查、行业竞赛、评先创优等工作;
(六)发展行业对外友好交往,传递保安信息,开展保安业务、保安技能交流等;
(七)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保安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等工作;
(八)开展广泛宣传,增进社会对保安服务业的了解支持;
(九)编印会刊,建设和管理本协会网站,发布行业信息;
(十)指导县(市)区保安协会工作;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举办经济实体,补充协会活动经费;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理事 常务理事
第六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从事保安相关工作,热心保安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颁发会员牌匾;
(五)单位会员的本单位保安从业人员自动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安服务业的有关规定政策;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对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报本协会,收回会员牌匾。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工商注册注销的,会员资格自动解除。会员有违法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作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除具备本协会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或个人必须先获得本会会员资格;
(二)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合法资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
(三)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
(四)所在地保安行业组织或公安机关保安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支持保安工作的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  理事当选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可由市或县(市)区保安协会或公安机关保安主管部门推荐申请,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本会申请;
(二)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四条  理事除履行本会会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积极向理事会提供建设性工作意见;
(三)积极向理事会反映业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推荐优秀的专业人才;
(四)协调和组织所在单位或所负责监管、指导的单位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除具备本协会会员、理事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先获得本会理事资格;
(二)在宁波市保安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合法资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
(三)具备二级职称或相当于二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一定造诣的市内知名专家、学者;
(四)为本会工作或为市保安服务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五)县(市)区保安行业组织或市级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支持保安工作的相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当选程序:
(一)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或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推荐,报本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除履行本会理事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监督本会各部门的工作;
(二)协助本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常务理事会反映业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推荐优秀的专业人才;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本会反馈,提出整改意见;
(三)协助本会发展会员入会,督促本地区会员按时交纳会费,协调、组织本地区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协助做好本会与县(市)区保安行业组织或县(市)区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本会活动的,可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但连续两年未参加本会活动且不履行职责的,视其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改选变更理事或常务理事,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办事机构,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工作,并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七)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和外事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委托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法律专家为法律顾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因工作调动离开工作岗位或退休,相关协会职务自动解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机关和团体、企事业、个人资助;
(三)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薪酬改革的有关精神及《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本协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从事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搜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3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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