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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获2017-2023年度深圳市公安局优秀保安公司,深圳市保安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十大常务理事单位之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章程》

日期:2019-12-06 09:43: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2016年7月25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议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xin jiang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XJ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新疆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保安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等单位,以及支持我区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区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依照政府要求推进企业进步,反映企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教育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诉求,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自治区公安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93号七一酱园高层B座201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保安服务业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二)制定全区保安服务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保安服务业的理论、法规研究,提供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等活动;
(四)开展行业宣传工作,编印会刊、加强网站管理,主动加强与国内各大主流媒体的沟通交流合作,大力宣传保安工作,推动行业文化建设,提高保安服务业社会认知度;
(五)组织和协调保安服务业业务的开展,传递区内外保安信息,举办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六)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的装备、器材和与保安防范有关的科技产品、设备器材的引进、开发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展览展销等活动;
(七)开展区内外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区内外保安组织、企业的友好往来,进行对外业务技术交流,参加国内外保安组织活动;
(八)开展行业协调和企业维权,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协调我区保安服务业需要统一办理的事项;
(九)组织与保安行业相关的培训活动;
(十)其他依法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从事保安相关业务并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
(三)支持本会工作并为保安服务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理事除具备本会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或个人必须先获得本协会会员资格;
(二)在中国境内具备合法资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且所在单位为理事(含)以上单位;
(三)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专家、学者;
(四)所在地保安行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理事当选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本会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三)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七条  理事除履行本会会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积极向理事会提供建设性工作意见;
(三)积极向理事会反映业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推荐优秀专业人才;
(四)协调和组织所在单位或所负责监管、指导的单位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除具备本会会员、理事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先获得本会理事资格;
(二)在区内外保安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合法资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且所在单位为常务理事单位或副会长单位;
(三)具备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一定造诣的区内知名专家、学者;
(四)为本会工作和区内外保安服务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五)州、市、地保安行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当选程序:
(一)由申请人直接提出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理事会选举;
(三)颁发常务理事证并公告。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除履行本会理事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监督本会各部门的工作;
(二)协助本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常务理事会反映业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推荐优秀的专业人才;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常务理事会反馈,提出整改意见;
(三)协助本会发展会员入会,督促本地区会员按时交纳会费,协调、组织本地区会员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协助做好本会与州、市、地级保安行业组织与州、市、地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本会活动的,可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连续两年未委托他人代理参加本会活动且不履行职责的,视其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本协会收回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证(牌)。
改选变更理事或常务理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每5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协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撰写会议记录。形成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四十二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负责本协会日常事务,依据工作开展情况设置职能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25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议修订。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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