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安公司人员行为准则公告
日期:2017-08-17 17:42:12
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器械
(二)、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非保安业务,不得从事生产和商贸活动,不得接受企业挂靠,不得延伸办企业。
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三)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四)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六)为客户追索各类债务或者解决劳务纠纷;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任务;
(二)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提供设计、安装保养、维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保安装置等保安技术服务;范设施和保安装置等保安技术服肄:事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客户单位,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四)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治安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协助予以处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保安人员可以查验出人执勤区域的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保安人员要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治安情况和信息,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妨碍公安机关和其它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保安人员执行一般任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和使用橡胶警棍等非杀伤性防卫器械;执行押运任务时,按照国家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保安防卫器械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部另行制定。